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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与遗赠抚养协议产生冲突,效力如何认定?

2018年9月3日  深圳离婚协议书代写律师   http://www.szlhxys.com/
  【案例回放】
  李大爷一直未婚,无亲生子女。1995年李大爷与郭女士相识,不久二人登记结婚。郭女士婚前育有一子小郭,业已成年,与李大爷和郭女士共同生活。结婚几年后,郭女士去世。郭女士去世后,李大爷将名下两套房产赠与给小郭,签订了赠与合同,同时约定,小郭应当赡养李大爷,为其养老送终。合同签订不久后,小郭却一走了之,没有承担任何赡养义务。李大爷转而与一直照顾自己的外甥王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王某照顾李大爷的生活起居并为其料理后事,李大爷死后两间房产由王某继承。李大爷去世后小郭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认为李大爷既签订了赠与合同,又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二者存在冲突,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应按法定继承由自己继承房产。


  【律师分析】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风泽律师团继承纠纷律师针对此案分析如下:


  一、 赠与合同未生效,小郭无法依据该合同享有房产所有权。
  本案中,李大爷先后将房产进行了两次不同的处置,并都签订了协议,谁能真正享有房屋产权,关键在于如何认定两份协议的效力。李大爷与小郭签订的赠与合同,实际上是一个附条件合同,当条件成就时,合同发生法律效力。而本合同所附之条件,是小郭应当对李大爷履行养老送终义务,因小郭一走了之,条件未成就,所以赠与合同并未生效。加之李大爷与小郭虽签订赠与合同,但并未到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财产权利未发生转移,继承纠纷律师认为,李大爷后来与王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可视为是对小郭赠与的撤销。故而,王某依据遗赠扶养协议履行了对李大爷的赡养送终义务,有权获得两套房产的所有权。


  二、 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法定继承。
  本案中,小郭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其实存在一定的争议。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财产的,但是否具有扶养关系应如何认定呢?扶养关系是需要持续存在,还是只需某段时间内存在?本案中,小郭曾在李大爷与郭女士生前,与李大爷共同生活,能否主张存在扶养关系呢?在继承纠纷律师看来,小郭后来弃养的行为,应当按照《继承法》确定的继承人不得遗弃被继承人的立法本意,认定扶养关系不成立,不享有法定继承权。
  但是在本案中,无论小郭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均不影响王某享有房屋所有权。因李大爷按照真实意思表示与王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王某履行了相应的扶养义务,遗赠扶养协议真实有效。《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故而,根据该条文,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法定继承,具有最高效力,王某享有两套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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