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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杨某遗产部分,因该遗嘱经由姜某代书,郑某、唐某在场见证,姜某、郑某、唐某、杨某均在遗嘱上签名,落款日期为2009年9月10日,为杨某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关于代书遗嘱的法定生效条件,故该份遗嘱中涉及处分杨某财产的部分合法有效。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杨丙可根据该遗嘱继承杨某遗产即黎某名下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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