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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原创|约定归一方的房产,离婚后可以自行出售吗?

2020年4月17日  深圳离婚协议书代写律师   http://www.szlhxys.com/


  【案情简介】
  彭小姐与罗先生经人介绍相识,两人都感觉彼此各方面条件相当且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交往五个月后便携手步入婚姻殿堂。好景不长,生活的琐碎和摩擦重创了两人本就脆弱的感情,最终双方选择和平分手。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彭小姐于2016年10月23日以自己名义一次性付款购置了一套深圳市南山区房产。2019年5月彭小姐与罗先生协议离婚,协议约定该房产归彭小姐所有,彭小姐将房屋价款补偿给罗先生。双方还将协议做了公证。
  离婚后,彭小姐想要换房,便将南山房产卖给了第三人周先生,但在办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时,工作人员要求其前夫(罗先生)到场签字确认,而前夫此时已再婚,不愿意再与彭小姐有任何瓜葛,拒绝配合。买方周先生一直催着办理变更登记,声称彭小姐再不配合办理房屋产权人变更登记就要起诉彭小姐违约。一时间彭小姐心急如焚,无奈之下只好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产的全部产权为彭小姐一人所有。
  那么,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人所有的情况下,所有权人是否有权独自对该房屋进行处分呢?申茵律师团资深婚姻律师对此案分析认为:


  【律师点评】
  首先,彭小姐与罗先生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涉案南山区房产归彭小姐一人所有。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可知,该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房产应属彭小姐一人所有。
  其次,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知,不动产的产权采取登记设立的标准,涉案房产的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即为彭小姐本人,罗先生并未登记为房产的共有权人。因此,可以确认彭小姐为该涉案房屋的唯一产权人,其有权处分涉案房产而不受他人干涉,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当配合彭小姐办理买卖变更登记手续。
  综上分析可知,涉案房产的全部产权依据房产证的记载实际为彭小姐所有,其所有权已经过行政机关的登记行为和离婚协议的条款进行了双重确认。罗先生对彭小姐并无配合前往房产管理部门签字的法律义务,只要罗先生不对房屋产权提出争议,就不会妨碍彭小姐行使权利;彭小姐完全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公证书、离婚证、买卖合同和房产证等过户资料要求变更登记房屋产权人为周先生,无需再行起诉确认权属,一般此类案件起诉至法院,也可能面临被驳回诉讼请求的结果。彭小姐可以依法要求房产登记部门配合办理过户,若不予准予,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予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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