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14年,李先生因公出差日本期间,结识了担任翻译工作的惠子小姐,二人相恋后惠子小姐跟随李先生回到中国。2015年双方在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居住在李先生婚前购置的房产内,并以双方的收入共同偿还房屋贷款。2017年,李先生在日本名古屋以惠子小姐名义购置了一套房产用于投资。浪漫的异国恋情及小资生活着实羡煞旁人,但由于文化背景差异,生活习惯不同,两人却争吵日盛。2019年初,惠子小姐不告而别,独自返回日本。李先生也认为彼此已不可能再和好如初,考虑良久后,找到申茵律师团咨询涉外离婚事宜。
【案例分析】
一、配偶为外籍人士,如何离婚?
离婚无外乎两种方式,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本案中,女方为日本籍,若夫妻双方能就离婚事宜协商一致,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李先生与惠子小姐可以共同到李先生的住所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鉴于惠子小姐已经返回日本,双方关系僵化,在惠子小姐不肯回中国导致无法实现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李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以“原告就被告”为一般原则,即原告应当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提起诉讼,但对于涉外离婚案件,如果要求原告方必须到被告所在国起诉明显不合常理,故《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依据前述规定,李先生就其与惠子小姐的离婚诉讼,可以向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2、日本名古屋不动产的处理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理论界普遍认为,离婚案件中的涉外不动产在处理时,应当依据前述规定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予以分割。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经过公证认证的分割不动产适用的法律外文文本及翻译文本,以供法院裁决。但是在实践中,处理境外不动产不仅关系到法律适用、法规冲突、证据收集、证据效力等问题,我国与不动产所在地是否存在司法协助更关系到裁判文书的生效与执行,故而通常法院对此类财产的分割并不会直接处理,一般会建议当事人通过不动产所在地的司法程序予以解决。
【律师心得】
随着我国与境外各国交往的加深,涉外经济纠纷、婚姻纠纷的案件也在逐年递增,由于涉外纠纷案件涉及各国法律适用、涉外证据公证认证等问题,在实践中较国内的纠纷案件要复杂许多,故而在处理类似相关事务时建议委托专业的涉外律师参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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