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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原创|一方婚前所获巨额国家赔偿款,离婚时如何处理?

2020年4月10日  深圳离婚协议书代写律师   http://www.szlhxys.com/


  【案情简介】
  刘某因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8年再审宣判无罪,蒙冤者重获自由。拿到赔偿款后刘某开启了新的人生,他渴望遇到能携手相伴一生的人,简单快乐的度过以后的人生。一次相亲刘某认识了周小姐,二人很快结婚了。
  婚后的刘某渴望成为一名好丈夫,他竭尽所能的满足周小姐的各种要求,为了给爱的人更好的生活他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和一辆车,均登记在周小姐名下。但他的真心付出换来的却是对方的理所当然,周小姐常常以各种理由向刘某索要钱财,渐渐地刘某发现周小姐和自己结婚不过是看中了自己的钱,并非真心相爱。夫妻间的争吵越来越频繁,不久后周小姐便赌气回了娘家,想起自己的付出刘某深感不公,他害怕这个“歹毒”的女人骗光自己所有的赔偿款,故而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律师分析】
   针对此案涉及的离婚分割财产相关法律问题,申茵律师团资深婚姻律师分析如下:


  一、刘某能否守住巨额国家赔偿金?
  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规定可知,本案中国家赔偿款是刘某婚前获得的财产,符合第一项中“一方的婚前财产归该方所有”的规定。
  同时由于刘某的赔偿款系因蒙冤所获,是对其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一种赔偿,具有人身性质,即使是婚后取得也应认为符合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归属于刘某个人所有。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规定可知,刘某婚前获得的赔偿款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刘某个人财产,故而周小姐无权要求分割。


  二、登记在妻子名下的房产和车辆该作何处理?
  刘某于婚后购买一套房产和一辆车,并在周小姐的要求下将房产和车辆登记在其名下。依据前述法条规定可知,国家赔偿金系个人婚前财产。若刘某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则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离婚时也应归刘某个人所有。但是,本案中婚后购买的房产和车辆均登记在周小姐名下,刘某是否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似乎有。但,属于全部赠与吗?
  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婚内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未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知,即便刘某存在婚内赠与之意,但其并未与周小姐签订协议,没有约定将房产、车辆赠与女方个人,因此涉案的房产和车辆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一般也会考虑到刘某的出资情况酌情予以多分。


  【结语】
  “钱不是万能的”,在这个世界上有很多东西无法用金钱来衡量,金钱或许能换来一时快乐,却买不到清风明月、真情实爱。周小姐因金钱与刘某结合,最终因无爱而失去婚姻,真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申茵律师团资深婚姻律师提醒大家,婚姻需要真诚坦荡,付出真心才会获得美好的回应;婚姻这碗“汤”,需要以初心为引,关爱、理解和包容更是温火慢炖的大料,且行且珍惜才能让这碗汤越煲越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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