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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原创|养父、继父=亲父?

2020年4月9日  深圳离婚协议书代写律师   http://www.szlhxys.com/


  【案情简介】
  陈先生与王小姐1992年结婚,婚后夫妻俩恩爱非常,人人艳羡。天有不测风云,一场突出其来的车祸夺走了王小姐的生命。陈先生沉浸在痛失挚爱的悲伤里无法自拔,随时随地都会睹物思人,触景兴叹。亲朋好友们为帮助陈先生走出阴影,有心想安排介绍一些异性给他认识,陈先生均以各种理由婉拒了。
  时光流逝,岁月蹉跎。痛苦渐钝,回忆已淡。心如止水的陈先生在1997年某天认识了离异的朱女士,怜惜其独自抚养两个孩子的不易,经常顺手帮些小忙,一来二去两人成了朋友。成熟稳重的陈先生比朱女士大十岁,他的出现让朱女士有了前所未有的安全感,两个孩子吕小甲和吕小乙也与陈先生相处的非常愉快。
  一年后,朱女士和陈先生结婚了。婚后陈先生十分体贴朱女士,将吕小甲和吕小乙视如己出,疼爱有加。为了集中精力照顾好两个孩子,夫妻俩决定等他们长大一些再生孩子。2005年陈朱二人的孩子陈小丙出生,陈先生仍然将吕小甲和吕小乙爱如己出,毫无二致。
  2019年初,陈先生突发脑梗瘫痪在床,全家悲痛不已。出乎陈先生意料之外的是,他最疼爱的吕小乙以自己并非亲生为由,拒绝承担照顾陈先生的义务。兄弟姐妹的劝说并没有改变吕小乙,他反而搬离家中,并拒绝支付医疗费用。没有血缘的继父,二十年来,付出了比亲生父亲更多的心血,最后竟“竹篮打水一场空”,这种现象正常吗?申茵律师团律师对此做如下分析。


  【律师分析】


  一、“酒干倘卖无”!养父、继父=亲父吗?
  台湾电影《搭错车》讲述了一个养父和弃婴之间的故事。这部电影里将时代的无奈,底层弱者的苦难,沉重的父爱,迷失的女儿,都演绎得感人至深,扣人心弦。由《搭错车》的养父女关系再看孙吕的继父子关系,我们都能真切感受到无论养父、继父,他们都爱得伟岸深沉。那么,付出的爱,只能得到如此回报吗?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由此可见,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只要确立了收养关系,其权利义务与有血亲关系的亲父母子女无异。
  再看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并非简单的基于生父母与继父母结合这一事实,继父母要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亲父母身份”,必须与继子女之间形成共同生活关系且负担了继子女的抚养义务。依据司法实践的规定可知,要形成有法定抚养义务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属未成年人;(二)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三)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长。结合本案情况,陈先生与朱女士结婚时吕小乙是未成年人,陈先生虽是继父,但吕小乙与陈先生共同生活已超过20年,期间一直由陈先生负担其抚养教育义务(且其成年后参加工作仍然在家里吃住,并未支付任何费用),故二人已经形成了具有抚养义务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


  二、养儿防老,继父陈生能否要求吕小乙赡养?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而本案中,陈先生将吕小乙爱如己出,抚养成人,早已形成了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相互享有权利亦负有义务。
  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可知,陈先生因病致瘫,已丧失劳动能力,作为陈先生继子女的吕小乙有义务承担起赡养陈先生的义务。


  三、老有所依,赡养费如何确定?
  赡养费的支付一般以赡养人的实际能力为限度,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法院依据当地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抚养年限等综合认定。


  【结语】
  “哀哀父母,生我劬劳”。虽然陈先生是位继父,但他对继子女的付出,较任何一个亲生父亲都有过之而无不及。相信陈先生要求吕小乙的“赡养”,并不完全是因钱困顿,也是伤心痛苦于自己呕心沥血的付出,得到的竟是“白眼狼”式的回报!他想行使自己的权利,更是希望继子明白尊重,懂得爱!
  自我们呱呱坠地之日起,人生每个阶段都离不开父母的关怀和指引,也只有他们才会不求回报倾尽全力地爱护子女。吕小甲和吕小乙是幸福和幸运的,虽没有亲生父亲的爱,但他们得到了继父加倍的爱。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作为子女他们都应主动承担起赡养父母的义务,这便是对父母最大的责任和爱,也是人活着最低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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