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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婚姻效力如何认定?

2019年12月13日  深圳离婚协议书代写律师   http://www.szlhxys.com/
  【案情简介】
  石先生(男,32周岁)与单小姐(女,18周岁)相识于一场朋友聚会,二人一见钟情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单小姐日常打扮成熟,石先生以为其已经年满20周岁。相处一段时间后,石先生向单小姐求婚,双方讨论办理结婚登记事宜时石先生才得知单小姐只有18岁,单小姐为了顺利结婚,通过民政局的朋友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因为性格差距经常发生矛盾,单小姐与公公婆婆相处亦不融洽。三年后,石先生以单小姐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法院判决驳回起诉。不久石先生又以办理结婚登记时单小姐未达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律师分析】
  申茵、潘晶婚姻律师团分析如下:
  一、法院为何驳回石先生撤销婚姻的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可知,我国可撤销的婚姻仅限于因胁迫而结婚的情形。一般来说,只有在一方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下,婚姻才可能被撤销,石先生以单小姐隐瞒自己的真实年龄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婚姻无法律依据;且即便是以胁迫的事由主张撤销婚姻,当事人也应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撤销权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现石先生已经过了前述法定的除斥期间。因此,基于前述原因石先生向法院提起的撤销婚姻之诉当然会被驳回。


  二、石先生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无效婚姻,是指已经办理结婚登记,除胁迫婚姻以外的其他欠缺婚姻之实质要件的婚姻。我国关于无效婚姻的列举是封闭式的,其无效事由有四: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条款可以推理出当事人存在以下情形时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重婚的,有配偶的一方已与原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原配偶死亡的;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经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者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唯一不能消失的无效情形仅有当事人双方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由上述分析可见,石先生就算以办理结婚登记时单小姐未达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会支持,因为起诉时单小姐已达法定婚龄。


  三、如果石先生与单小姐符合法定可撤销、无效婚姻的事由,应如何行使权利?
  可撤销的婚姻只能由受胁迫的一方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向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且撤销权应在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撤销权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在前述规定的一年内,撤销权人未向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的,期满则撤销权消灭,即会出现本案石先生起诉被驳回的结果。
  无效婚姻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无此权利),除婚姻当事人本人可以作为申请人外,还包括利害关系人。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判决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但对于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的审理可以调解,可以上诉。申茵、潘晶离婚律师团特别提醒,因为无效婚姻不仅仅涉及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还涉及公共利益,故申请人向法院起诉申请婚姻无效后,确属无效婚姻的,申请人申请撤诉,法院是不予准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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