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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的情形总结

2019年10月10日  深圳离婚协议书代写律师   http://www.szlhxys.com/
  根据国家统计局和民政部公布的2018年全国登记结婚和离婚数据,2018年全国结婚登记人数为1010.8万对,离婚登记人数为380.1万对。在结婚率连续5年下降的同时,离婚率则连续15年上升。其中,离结比(一定时期内离婚对数与结婚对数之比)高达38%。这意味着:在100对夫妻登记结婚时,就有38对夫妻登记离婚。同时因诸多司法实践中的局限性导致很多夫妻在离婚诉讼中并不能完全一次性解决双方的财产纠纷,由此引发诸多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那到底是哪些情形容易导致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呢?本文笔者将结合案例逐一分析。


  一、“假戏真做”之假离婚引发的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例1:
  张先生与李小姐双方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购买两套房产均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深圳房产限购政策规定深户家庭限制持有两套房产,考虑到以尚未成年的女儿名义买房无法贷款,双方商量决定先办理“假离婚”,将房产均转移登记至李小姐名下,再以张先生名义重新购置一套房产。自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并新购房产登记至张先生名下后,张先生要求办理复婚登记,但李小姐却不同意,主张两人早已离婚,从此互不相干。张先生只得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李小姐名下的两套房产。
  律师分析:
  其实像本案中张先生与李小姐这样以“假离婚”的方式规避“限购政策”实现买房目的的情况在楼价涨势迅猛的一线城市十分常见,但司法实践中并不存在“假离婚”,夫妻双方一旦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则意味着婚姻关系已结束,任何一方均无权以假离婚为由要求恢复婚姻登记。
  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如张先生无法举证证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如:双方系假离婚的意思表示),法院一般判定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无权要求重新分割离婚协议中所涉及的财产。反之,法院将认定离婚协议无效,法院将依法重新分割协议所涉夫妻共同财产。


  二、协议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
  案例2:
  张先生与李小姐双方经协商一致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名下的房产归李小姐与女儿共同所有,张先生须自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之后3个月内配合李小姐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但双方约定的过户时间届满后张先生仍不配合过户,张先生表示要等女儿长大后将房产过户给女儿,李小姐又该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夫妻双方已经根据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循协议之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现张先生拒绝履行房产过户义务,属于单方违约。鉴于离婚协议并不具备法院强制执行力,李小姐须先向法院起诉张先生要求其按照协议约定配合将房产过户登记至李小姐与女儿的名下,并按离婚协议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在确认离婚协议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将判决张先生依约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如张先生自判决后仍不履行的,李小姐可根据判决书内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涉案房产强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一方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3:
  张先生与李小姐经法院判决离婚后,李小姐发现张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银行转款、取现等方式大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且张先生名下尚有房产在离婚诉讼中未予分割。李小姐觉得受到了张先生的欺骗,只得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要求法院查实张先生恶意隐瞒、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实践中很多女性婚后回归家庭成为全职太太,由于对丈夫收入情况了解甚少,离婚纠纷中其在财产分割上容易处于弱势。故本案中李小姐在双方离婚后发现张先生名下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分割及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李小姐可再次起诉要求依法分割。


  四、案外第三人名下财产分割
  案例4:
  张先生与李小姐离婚诉讼中,张先生主张夫妻双方婚后购置一套房产,因双方不是深圳户口便将房产登记在李小姐弟弟的名下,该房产贷款一直由张先生夫妻双方承担,故张先生主张李小姐弟弟名下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在离婚诉讼中依法分割。而李小姐则主张该房产系其弟弟的财产,与夫妻双方无关。最终法院以离婚诉讼中无法追加第三人,难以查清涉案房产的真实所有权人为由,要求张先生在离婚诉讼后另行起诉分割涉案房产。
  律师分析:
  本案中张先生主张夫妻双方系借用李小姐弟弟名义购房,故在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中张先生需从如下方面举证证明代持事实:双方曾签署房产代持协议;购房款及房贷还款均来源于夫妻双方;房屋一直由夫妻双方居住;双方关于代持事实的聊天记录、录音文件;李小姐弟弟从无还款事实等等。本案张先生有充分证据证明代持事实的前提下,法院应认定涉案房产属于张先生与李小姐之夫妻共同财产,与李小姐的弟弟无关,并依法予以分割涉案房产以维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否则,法院难以认定代持事实,极可能根据不动产权登记事实认定涉案房产所有权人系李小姐弟弟,判定李小姐弟弟与张先生夫妻双方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由李小姐弟弟依法偿还购房款、还贷款项等。
  故申茵、潘晶律师团提示,如确实需要由第三人代持房产的,应及时签署代持协议,并注意保存购房相关的税费支付凭证以及购房款、按揭款付款凭证或银行流水等相关资料,以免将来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导致财产损失。


  五、尚未办理房屋产权
  案例5:
  张先生与李小姐婚后购买房产一套,交房后因开发商楼盘验收问题该房产暂未办理房产登记,现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想离婚,但张先生考虑到当初购房系以李小姐一个人的名义签订购买合同,担心将来离婚后无权分割涉案房产,要求在离婚诉讼中将前述房产依法予以分割。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涉案房产系张先生与李小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在双方未签订特殊财产协议的情况下,即使登记在李小姐一人名下该房产的权属性质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暂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尚无法确认该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故一般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对于此类房产的所有权不做处理,仅综合考虑房产实际使用情况、夫妻双方住房情况等对房产的使用权做出判定,夫妻双方在房产证办理妥当之后再起诉要求确认房产的所有权并依法分割。
  现实生活中,引发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的原因多种多样,上述案例所涉及的情况还只是冰山一角。在婚姻家事律师看来,离婚诉讼与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的最大区别在于离婚诉讼一般需要综合处理夫妻感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等问题,而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一般仅针对财产问题,通常是在离婚诉讼中不便于处理、难以查明的或是基于一方隐瞒导致另一方在离婚时未发现而未进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作出权属认定及财产分割的判决。申茵、潘晶婚姻家事律师团提示: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涉及的问题虽然较离婚诉讼而言更为单一,却不容轻视,即便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一般系按照夫妻均等分割,但实践中如何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主张多分财产,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则少不了专业律师的全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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