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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得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2019年6月17日  深圳离婚协议书代写律师   http://www.szlhxys.com/
  案情简介
  刘先生与张小姐于2017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深圳市南山区购置房产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现尚有贷款未还清。2018年6月,张小姐诞下一女,此后刘先生母亲搬来共同生活并协助照顾孙女,因张小姐自小在深圳长大,而刘先生老家位于北方,张小姐与婆婆两人生活习惯、消费理念均大相径庭,两人时常因每日三餐、照顾小孩等琐事争吵不休。面对两人的矛盾刘先生始终难以协调,张先生认为母亲的出发点都是为了双方和小孩好,多次劝张小姐多些理解和包容。刘先生的态度无疑更加激化了两人之间的矛盾,2018年7月,张小姐与婆婆大吵一架之后,一气之下带着女儿即刻搬去父母家中居住,表示除非婆婆搬出去,否则不会回家。刘先生多次前往丈母娘家中试图接回妻子,但张小姐态度坚决,刘先生亦认为母亲即使有错亦无关紧要,张小姐坚决不回家的态度让刘先生气愤不已,表示既然双方都不愿妥协,不如早日离婚。
  2018年9月,刘先生前往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争取婚生女抚养权。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张小姐分娩至今尚不足一年,判令驳回刘先生的起诉。


  律师分析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中刘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时,婚生子出生尚不足半年,因此法院依据婚姻法中关于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在离婚律师看来,这是个完全可预见的结果。但是否只要女方处于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等时间期限的,男方就无权要求离婚呢?关于离婚诉讼法律还有哪些限制性的规定呢?深圳离婚律师下文将针对前述问题进行分析:


  一、哪些情况下,即使女方处于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的离婚请求依然会被法院受理?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出于保护女性权益的考虑而限制男方起诉离婚的权利,但也同时规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从前述法律规定的表述中我们不难看出,该条款中存在两个例外情形,一是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的,第二个例外则是虽是男方提出离婚申请但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的。关于第一个例外情形很好理解,而第二个例外情形中提到的“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应当如何理解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一条就审判实践中对《婚姻法》第34条中“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情形作出如下裁判指引: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婚后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离婚的,不属于《婚姻法》第34条规定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所谓“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况主要包括:①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②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的;③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④一方对对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婚姻关系尚未确立,男女双方之间未产生夫妻间的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属道德问题,不属法律问题,所以此种情形不属确有必要受理的范围。故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女方不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又认为不存在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的,均应裁定驳回男方起诉,但法定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期间届满后,男方仍有权起诉离婚。


  二、判决不准予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此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试图给予未达到法定离婚条件或在离婚诉讼中和好的夫妻一个适当的修复期,但前述规定系对离婚诉讼原告的限制,若离婚诉讼的被告想在此期间提起离婚诉讼则不受六个月时限的限制。


  三、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即存在以下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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