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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耍手段,赠与房产又反悔

2019年5月7日  深圳离婚协议书代写律师   http://www.szlhxys.com/
【案例回放】
  方先生与顾女士于2012年结婚,婚后第二年,婚生子小方出生。2018年,方先生以双方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顾女士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方先生与顾女士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同意离婚,婚生子小方的抚养权归顾女士,双方名下的房产赠与给小方。于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出席了离婚调解庭审。在庭审过程中,方先生提出对共同财产问题自行解决,不要求法院处理。并向顾女士解释其不愿意在民事调解书中约定财产分割问题,但会另行签订协议,将房产约定给小方,顾女士并未起疑,同意了方先生的要求。法院依法出具了调解书,方先生与顾女士在签收离婚调解书当天,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将房产赠与给小方,双方应当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但是,令顾女士意想不到的是,方先生在离婚后竟然反悔拒绝办理过户登记,主张撤销赠与。为此,顾女士找到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经过与律师面谈,顾女士决定委托团队资深律师作为代理人,自己作为小方的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要求方先生履行过户义务,


  【律师评析】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针对此案分析如下:
  方先生之所以费尽心机,不希望将双方对于房产的约定落实到离婚调解书中,而是另行签订协议,无非是希望通过主张《补充协议》系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另行签订,属于赠与合同,与离婚一事无关,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据此逃避房产过户的义务。婚姻家事律师认为,方先生的想法未免过于荒唐。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条款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中,方先生与顾女士对离婚、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才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离婚,即使离婚调解书中未就房产分割问题进行表述,《补充协议》也应当视为离婚调解书不可分割之重要组成部分。方先生与顾女士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小方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的情况下,应认为赠与房产的条件已经达成,故赠与房产条款不能随意撤销。
  其次,《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在夫妻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具有一定的补偿性质,并且是出于保障子女未来生活的目的而设置,应当属于《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因此,方先生与顾女士的协议不属于可撤销的赠与协议,赠与人方先生不具有任意撤销权。
  《婚姻法(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而,方先生理应受条款约束,履行相应的房产过户手续。若方先生拒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顾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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