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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男方出资购房在两人名下,分手时如何处理?
2019年3月4日
深圳离婚协议书代写律师
http://www.szlhxys.com/
【案情简介】
杨先生与陈小姐是在一次商务活动中认识的,二人都是外貌协会的,男的帅气,女的漂亮,彼此一见钟情,很快便确立了恋爱关系。陈小姐在与杨先生恋爱之初,一直表现的性情温和、善解人意,杨先生碰到生意上的问题情绪不好时,陈小姐还会理性帮忙分析开导杨先生,杨先生认为自己与陈小姐性格互补,深感相见恨晚,便很快向陈小姐求婚。陈小姐已近三十,着急结婚,便答应了杨先生的求婚,但陈小姐也说出了父母的担忧,父母亲要求未来女婿在结婚前一定要先买一套房产。杨先生非常理解女方父母的想法,即刻周转资金在深圳首付了一套850万的房产,并以双方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办理了按揭贷款,房产所有的首付及贷款资金都是杨先生出资。不料买房半年后,陈小姐露出性格暴躁易怒的本性,经常因为小事在家吵闹不休,甚至常常以自杀威胁杨先生在吵架中作退让。杨先生多次尝试与陈小姐沟通,但依然无法改变陈小姐的性格,此时杨先生才发现彼此间的了解甚少,便决心不与陈小姐结婚,向陈小姐提出分手。
【意见分歧】
关于本案以杨先生与陈小姐两人名义共同购买的房产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房产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签字,且以双方名义办理贷款,应认定为二人共有的财产,按照房产证上登记的份额予以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杨先生赠与陈小姐50%份额的房产,系附条件的赠与,可以理解为向陈小姐给付彩礼,杨先生的行为是为了达成与陈小姐结婚的目的,如今二人分道扬镳,结婚的目的已然不能实现,杨先生有权撤销赠与,要求将房产登记至自己名下。
【律师点评】
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认为第二种意见更符合法律规定。虽然本案杨先生买房时并未明确说起支付房产首期和贷款是属于彩礼,但从二人恋爱同居计划结婚的事实来看,杨先生赠与资金以陈小姐名义买房的行为,显然是基于想要与陈小姐结婚的目的,符合彩礼的认定标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杨先生对陈小姐的赠与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如今结婚的条件无法实现,杨先生有权要求撤销。但具体到房产是要完全过户给杨先生,还是陈小姐返还原来购房的资金,则需要根据案件办理过程中双方的主张及实际情况综合确定了。
文章来源:
深圳离婚协议书代写律师
律师:
宋
[广东]
联系电话:400668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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