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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婚族只恋爱不结婚,分手时财产怎么分割?

2019年1月3日  深圳离婚协议书代写律师   http://www.szlhxys.com/
  【案情简介】
  谢先生与女友严小姐恋爱同居已有十年,双方在深圳打拼多年,见过形形色色的离异人群,多少有点“恐婚症”,因此产生了不结婚只恋爱的想法。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两个人名下,购房款中有一部分是谢先生的父母支助的。双方现因感情破裂决定和平分手,但两人对于房产如何分割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严小姐认为应平均分割,谢先生则认为自己和父母出资金额比较多,所以要按照出资比例分割。而且同居期间谢先生送给严小姐的物品要求其返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律师点评】
  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分析如下:
  如今社会大众的婚恋观已经与传统观念大相径庭,晚婚风潮更是越来越盛行。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选择恋爱同居但却迟迟不结婚的生活方式,也因此导致解除同居关系以及分割财产的案件越来越多。在很多情况下,同居关系中的双方除少了一本结婚证外,在生活方面几乎与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没有区别。然而,在涉及析产的案件处理上,同居关系却与婚姻关系有着实质上的不同。因为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或双方获得的财产,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会被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存在《婚姻法》第十八条列举的情形,对于前述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或妻都享有平等的处分权。而同居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未经共有人同意是不得处分的。基于法律关系的不同,对当事人双方的行为模式和产生的法律后果都不尽相同。
  本案谢先生与严小姐便是选择恋爱不结婚的典型案例,在双方感情破裂时必然面临共有财产分割的问题,而审理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无法依据《婚姻法》,而应适用《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根据前述规定,谢先生与严小姐共同购买的房产首先会被定性为双方按份共有该房产。那么,对于按份共有的财产就当如何分割呢?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由此可知,对于认定为按份共有的房产,首先应查看房产证上是否登记了双方占有房产的份额,若房产证上只是登记两个人的名字,而没有登记具体的份额,则应以双方的出资额多少来确定各自占有的比例。出资金额的具体数据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双方举证的银行账户流水信息便可获得,相对应的出资比例亦可计算出来。
  至于其他双方同居期间,互相赠送的价值不高的衣物、包包等物品,一般按照赠与关系处理,如果赠送的物品金额较大,例如钻戒、金银首饰、奢侈品等,可以按照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彩礼的规定予以处理,要求受赠一方予以返还。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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