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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成立公司,婚后经营所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8年11月28日  深圳离婚协议书代写律师   http://www.szlhxys.com/
  【案情简介】
  雷先生与妻子林小姐系大学同学,二人2011年毕业后共同在深圳创业成立了一家教育咨询公司,林小姐当时出资10万元,雷先生出资100万元,为便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成立时仅登记了雷先生为100%控股股东,未登记林小姐为股东。公司成立后不久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林小姐主内,雷先生主外,公司经营也是越来越红火,每年都有上千万的盈利。由于雷先生计划申请IPO上市,故公司从未进行过分红,资金都在公司账户。2017年中旬,林小姐发现雷先生与大学女同学存在婚外情,气愤之下提出离婚,雷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但公司是在其一人名下,故林小姐应当净身出户。林小姐认为自己当年曾投资10万,虽然当时给的是现金,但公司婚后有盈利,雷先生应当将公司盈利分红后补偿一半给自己。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律师点评】
  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律师团分析认为,关于本案涉及财产,林小姐是否拥有权益,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首先,林小姐出资10万元,股权登记在雷先生名下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股权代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可知,目前我国支持股权代持,但通过前述规定可以发现代持必须签署有明确的代持协议,且相关出资证明例如转账凭证,收条等证据需要佐证代持的事实。本案林小姐虽然有出资,但如果雷先生予以否认,林小姐又无法提供有效的出资证据证明,双方也没有签订代持协议,林小姐想要主张雷先生代替自己持有股权,一般不会被支持。

  其次,从前述分析可知,公司100%的股权极可能被认定为雷先生的个人财产,但因为公司成立后不久双方即办理了结婚登记,公司所有的经营行为及股权升值都是在婚后进行的,不能说这部分盈利就跟林小姐也没有关系,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故对于公司婚后盈利的资金,虽然没有进行分红,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应首先对公司的账目进行审计,确认公司净利润的金额,在股权全部归属雷先生的情况下,这部分净利润收入林小姐有权分得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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