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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能否任意撤销对子女的房产赠与?

2018年11月21日  深圳离婚协议书代写律师   http://www.szlhxys.com/
  【案例回放】
  2017年1月,廖女士与张先生于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两人婚后购买的房产归6岁儿子小张所有,小张由廖女士抚养,张某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廖女士和张先生离婚后,该房产由廖女士和小张居住,廖女士多次要求张先生将房产过户至小张名下,而张先生却拒绝将房产过户至小张名下。2017年9月,张先生起诉至法院称自己于离婚时放弃房产实为无奈之举,当时若不把房产赠与小张,廖女士便不会和其离婚,而且该房产尚未过户,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廖女士辩称,当初之所以同意与张先生协议离婚是因为张先生主动提出将房产赠与小张,而张先生达到离婚目的后便要求撤销赠与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应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对此,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律师评析如下:
  1、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否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条款为合同法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权利尚未转移之前,赠与人无需任何理由,可基于自己意思而撤销赠与。
  深圳婚姻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与一般的赠与不同,不应适用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规定。夫妻双方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为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同时,夫妻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离婚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不能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允许任意撤销赠与。
  本案中,张先生称其若不将房产赠与小张,廖女士便不会与其离婚,其将房产赠与小张实为无奈之举。实际上,张先生将房产赠与小张为离婚协议的附加条件,也是离婚协议得以生效的重要条件,房产赠与条款与离婚协议为一个整体,不能任意撤销。此外,为了防止张先生恶意利用撤销赠与达到既离婚又占有房产的目的,给小张或廖女士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故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不应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张先生能否任意撤销对小张的房产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深圳婚姻律师认为,本案中张先生主动提出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小张,该离婚协议系张先生与廖女士真实意思表示,即使张先生于登记离婚后一年的除斥期间届满前提起诉讼,主张其将房产赠与小张为无奈之举,但并未构成欺诈、胁迫。另外,如上所述,房产赠与条款与离婚协议为一个整体,即使该房产尚未过户,也不能单独任意撤销赠与。张先生解除与廖女士的婚姻关系后,对房产赠与问题反悔,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般情况下,法院将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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