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协议书代写律师,深圳离婚证据收集律师,深圳异地离婚律师,离婚律师网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过继子女可否享有继承权?

2018年11月14日  深圳离婚协议书代写律师   http://www.szlhxys.com/
  【案情回顾】
  顾甲、顾乙、顾丙系三兄弟。父母去世后,留下一栋三间房的老房子,三兄弟每人分得其中一间,并签订了一份书面分家协议。顾甲生前未结婚,也未生育子女,其堂兄之子小顾按农村风俗过继为顾甲之子。2015年顾甲去世,其墓碑上刻有小顾为其子。2017年,顾家三兄弟房子被政府征收,由小顾领取顾甲的征收款,而顾乙认为小顾是过继子,并非顾甲亲生儿子,无权继承顾甲的征收款,应将征收款归还给自己和顾丙,小顾则认为自己于顾甲生前过继,村里人都知道自己为顾甲的过继子,且顾甲墓碑上刻有自己为顾甲儿子的文字,有权继承顾甲的征收款,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律师评析】
  对此,广东风泽律师团继承律师评析如下:
  一、养子女、继子女、过继子女三者有何异同?
  养子女是指公民合法收养的无父母抚养的子女。《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因此,法律上的养子女需与养父母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
  继子女是指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子女,法律上的继子女需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另外,《收养法》第十四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过继子女是指过继父母于无子的情况下在生前或死后立的嗣子。现实生活中,对过继子女采用民间扩大化解释,通常包含以下三种情形:(1)过继子女于过继父母生前过继,与过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相互间已形成抚养关系;(2)过继子女于过继父母生前过继,但仅有过继的名分,没有同过继父母共同生活,未与过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3)过继子女于过继父母死后过继,仅为了延续香火或者给死者披麻戴孝而过继,未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
  综上可知,过继子女实质上是民间说法,属于广义解释,而法律上对于继子女和养子女采用的是狭义解释。法律上的养子女和继子女属于前述过继子女的三种情形中的第一种。


  二、过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过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应审查其是否扶养过继父母,是否与过继父母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由此可知,在上述三种情形中,第一种情形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相互间已形成了抚养关系,应视为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将过继子女视为养子女,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依法享有继承权;第二种情形和第三种情形过继子女未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尚未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不享有继承权。
  广东风泽律师团继承律师认为,本案中,小顾于顾甲生前被过继,若其在顾甲生前持续一定时间与顾甲共同生活,扶养照顾顾甲至寿终,履行了赡养义务,即使小顾非顾甲亲生子,仍然依法享有继承权,可继承顾甲征收款。若小顾未与顾甲共同生活,也未与顾甲间形成扶养关系,即使顾甲墓碑上刻有其为顾甲之子的文字,村里人均认可小顾为顾甲之子,小顾仅为民间认可的过继子,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继子或养子的认定条件,因此其不享有继承权,无权继承顾甲征收款。

联系我们申茵律师团

律师电话:13823139735

QQ:3572083912       邮箱:fengzelaw@163.com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21-2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