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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如何处理一方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

2018年10月16日  深圳离婚协议书代写律师   http://www.szlhxys.com/
  【案情简介】
  曹先生与严小姐夫妻双方相识于大学,大学毕业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曹先生没有稳定工作,朋友推荐曹先生从事高利放贷生意,但曹先生没有本金,因为妻子严小姐的收入较高,可以申请到较高的贷款额度,故跟妻子严小姐商量向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通过放贷赚取利息差价。严小姐认为放贷出去很容易要不回来,风险很大,也担心有法律上的风险,故不同意。曹先生见无法劝服严小姐帮自己贷款,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向多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了200多万从事高利贷的生意,不料资金放出去后,确实出现了严小姐担心的要不回债务的情况,最终导致曹先生的资金链断裂。曹先生因生意失败颓废不堪,对妻子不支持自己的行为很反感,与妻子的争吵也越来越多,两年后曹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提出共同承担200多万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分析如下:
  虽然《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但实践中,关于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常常会产生巨大争议,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夫妻债务纠纷法律解释》”)2018年1月8日正式施行后,婚后产生的债务性质认定就越来越明确了。


  一、双方签字所借债务及夫妻一方诉讼中认可的债务
  《夫妻债务纠纷法律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前述规定中所述的两类债务,在离婚诉讼中一般会直接判决由双方共同承担。


  二、单方签字,未签字一方不认可的债务
  对于这类债务,离婚案件的法官一般会以债务涉及第三人,而第三人不适宜出现在离婚案件审理中为由作出不予处理的判决,要求当事人另案起诉。
  债权人认为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直接将夫妻双方起诉至法院,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系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具体包括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两种情况,则债务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若债权人无法证明,法院会判决属于负债一方的个人债务,由负债一方承担偿还责任,与另一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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