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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析产涉及公司股权,有哪些常见的认知误区?

2018年8月8日  深圳离婚协议书代写律师   http://www.szlhxys.com/
  【律师评析】
  近年来,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的大力推进,经营性资产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个人或家庭资产的清单中。因此在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中,共同财产中存在公司股权这一资产类型的案件越来越常见。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在代理大量涉及公司股权分割的离婚财产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大多数离婚案件当事人在涉及公司股权分割时经常存在认知误区。


  误区一 公司股权仅仅是一项财产权利
  很多当事人认为公司股权既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理所当然就是一项财产权利。在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看来,这一观点并没有错,但是存在片面性。持有公司股权不仅是获得了股权对应的股东分红权这一财产权利,同时还享有选举权、决策权等身份权利。
  基于股权的身份权属性,持有股权的股东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亦要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例如案例中郑先生提出的实缴注册资本,就是股东的出资义务。


  误区二 获得公司股权就可以获得公司的资产
  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而非任何一位股东个人。即使是公司股东的出资款,在实缴出资环节款项到达公司账户后该款项的所有权就已变更至公司,成为了公司所有的资本金,不再属于股东个人,股东对该款项不再享有任何处置权。因此,持有公司股权的股东是没有权利直接处置公司资产的。
  获得公司股权实质是获得了股东身份,以及基于股东身份可以行使的股东权利。
  风泽律师团首席婚姻家事律师提示:股东享有所持股权对应的公司资产的收益权。但是,公司是否分配收益、如何分配收益须要经过法定程序,即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必须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并作出决议。


  误区三 公司股权的价值等同于公司的注册资本金
  公司股权的价值对应的是公司资产的价值,公司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如果用财务会计语言来表达,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而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其他综合收益、留存收益等,通常由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包括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构成。由此可见,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是公司资产中的一个部分。而且,对于经营成熟的企业而言,注册资本金可能只是其资产中的一小部分而已。因此,如果仅以注册资本金的金额作为判断股权价值的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风泽律师团首席婚姻家事律师提示:公司股权的价值应当以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价值为依据通过评估来确定。即使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希望通过协商确定股权价值,也应当通过对企业财务报表、经营现金流等数据的梳理,作出合理的价值判断。


  误区四 公司经营风险会导致持有的股权变为债务
  公司的经营是持续性行为,经营的结果也并不一定就是营利,经营过程中确实有可能出现各种风险,尤其是公司负债的风险。正是基于此,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在面临股权类资产的分割时往往会担心获得的股权变成了债务,最终得不偿失。
  风泽律师团首席婚姻家事律师提示:公司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即使经营过程中产生债务亦应当由公司承担,股东仅在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换句话说,只要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即使公司负债,债务也不会直接落到股东个人名下成为股东的个人债务,更不能因此将股权简单等同于债务。
  综上所述,公司股权相较房产、车辆、现金等资产无论是在性质上还是价值判断上都更为复杂,很多当事人尤其是对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一方当事人而言,对股权类资产是否主张分割及如何分割都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风泽律师团首席婚姻家事律师提示: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通过个案所涉及股权对应的经营主体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实现对股权价值的量化分析,并综合考虑股权所在的经营主体的经营情况及后续发展规划,全面了解股权的价值及可能出现的风险是否匹配及是否可控,避免盲目判断最终可能导致的财产损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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