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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又逢借贷诉讼,意外成为债务人应当如何面对?

2018年7月3日  深圳离婚协议书代写律师   http://www.szlhxys.com/
  【案例回放】
  2018年初,朱女士因丈夫张先生婚内与其他女子同居,故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双方名下房产,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予离婚,房产判归张先生所有,由张先生对朱女士按照价值补偿一半。在双方离婚诉讼期间,张先生的姐姐向另一人民法院起诉称张先生与朱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其借款购房,因多次追讨无果,故而通过诉讼途径要求二人偿还借款,并提供了有张先生签字的借条以及张姐转出借款至张先生账户的银行流水。民间借贷诉讼开庭时,张先生承认借款事实,但朱女士主张对借款事实不知情,自己未在借条上签字,当初的购房款实际上是张先生的父亲出资为二人购买,只是借用张姐的账户转至张先生的银行账户。
  【律师分析】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对此分析如下:
  1、 假设借款事实存在,未在借条上签字的朱女士是否应该承担债务?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前述规定,只要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不管配偶一方是否知晓,是否在借据上签名,都有可能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在2018年1月1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做了明确规定,确立了“共同意思所负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在本案中,如果借款事实真实存在,那么即使朱女士并未在借条上签字,基于借款系用于购置双方生活所用的房产,可认定为该债务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朱女士在离婚诉讼中亦取得了该房产的一半权益,故该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朱女士需要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
  2、 假设借款事实不存在,朱女士如何维权?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假设借款事实不存在,张先生父亲在二人婚后出资为其购买房产,该出资应认定为对二人的赠与。张先生通过张姐的起诉,实质是希望达到以主张朱女士承担一半债务为由实现在夫妻共同财产中获得更多的份额的目的。对此朱女士又应当如何应对呢?深圳婚姻家事律师建议,其一朱女士应当申请对借条的笔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从而确定借条的真实性;其二朱女士应当查找有关当初与任何利害关系人(包括张先生、张父、张姐等)沟通购房款事宜的聊天记录,筛选能够证明款项来源张父的记录作为证据;其三,朱女士应当申请调取张姐名下银行卡的流水记录,查清张姐提供的购房款是否来源于张父的银行账户;其四,朱女士可以自行提供或者申请法院调取有关张姐的收入情况,查实张姐是否具备相应的出借能力。另外,朱女士应当在知晓被诉一事时便及时咨询聘请专业律师,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科学合理的取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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